一、报检资格规定
(一)申请进出口法定检验检疫物的企业资格(自理报检单位)
区内设立的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企业,应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上进行申请后,持申请表、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现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申请代理报检单位资格
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企业,须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有关申请要求和程序可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阅。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
(三)申请报检员
申请担任报检员的人员,须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上进行申请后,持申请表、《报检员资格证》及企业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或《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到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现场办理报检员注册手续,获得《报检员证》后可从事报检工作。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对象在出入境时出入境关系人应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三)进口旧机电设备;
(四)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五)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六)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七)出入境动植物性包装铺垫物;
(八)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铺垫物;
(九)出入境集装箱;
(十)出入境运输、交通工具;
(十一)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和伴侣动物;
(十二)入境国际邮寄的特殊物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十三)可能传布检疫传染病的入境货物、行李和邮包等物品;
(十四)出入境人员;
(十五)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可入境的出境货物;
(十六)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十七)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三、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的报检规定
(一)一般报检规定
1、出境报检:报检人最迟应在出境货物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产地或转口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前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捡疫时间。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捡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及按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见下面)。
2、入境报检:报检人应在入境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或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及按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见下面)。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报检规定(《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N”)
1、出口商品报检:报检时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凭样成交的,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2、进口商品报检:报检时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实施质量许可的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三)进出口商品鉴定报检规定
1、海损鉴定:报检时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舱单、积载图及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2、验残鉴定:报检时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
(四)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规定(《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P/Q”)
1、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预报,在口岸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
2、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报检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检疫许可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特许审批证明。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水果、茄科类蔬菜、粮谷、烟草、植物源性饲料、繁殖材料及栽培介质等,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申请办理程序见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必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特许审批证明。
3、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植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五)进出口食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R/S”)、化妆品报检规定
1、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都需报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报检人应在进出口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获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时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2、进出口化妆品:进出口化妆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都需报检。进出口化妆品成品的,报检人应在进出口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获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时须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申请程序、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程序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程序,详见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
(六)实施强制认证的商品入境验证报检规定(《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L”)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简称CCC认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外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在进口时必须凭CCC认证证书、CCC认证免办证明、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进料/来料加工商品声明、外省市相关CCC认证目录外确认证明、CCC认证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等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证书、证明等予以验放。对于HS编码列入《目录》,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商品,报检人可凭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及技术资料的,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CCC认证证书,向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申请办理;CCC认证免办证明,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进料/来料加工商品声明、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为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自我申明,其格式、具体适用类别、报检时需提交的资料等可至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国外供应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报检入在报检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规定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上海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对于高风险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报检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或地方或部门机电办签发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九)进口机动车辆报检规定
进口机动车辆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的证明、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十)申请产地证报检规定
申请产地证的企业,在申请前应在上海浦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并获得《产地注册登记证》。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产地证时应携带《产地注册登记证》、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空白原产地证书一套、申请书一份。
(十一)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报检规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获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及生产标准、设计工艺和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材料。
(十二)出入境植物性包装铺垫物报检规定
1、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出境时不再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2、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入境时不再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入境。
(十三)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铺垫物报检规定
与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一起报检,一起检疫和检疫处理。
(十四)出入境集装箱报检规定
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提货单、到货通知单等单据;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出入境集装箱和入境空箱,报检时应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并提供提货单、到货通知单等单据。
(十五)出入境船舶报检规定
1、出境船舶:船舶代理或船方代表应在出境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或洋山检验检疫局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同时提供:船名、国籍、预定开航的时间;目的港、最初寄港;装载货物种类;船舶出境健康申报表;船员、旅客名单或船员、旅客变更名单;《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船舶航行目的地为南美、非洲的,应提供所有人员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船员健康证书。
2、入境船舶:船舶代理或船方代表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或洋山检验检疫局办理申报,入境报检时提供:《航海健康申报书》;《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十六)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规定
1、携带用于人体的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进境物,必须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携带上述所列检疫物品入境的,入境前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主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时,须提供《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和有关传染病病原体检验证单。出入境人员携带骸骨或骨灰报检,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出境许可证和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申报,须提供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扎申报需特许检疫审批的禁止进境物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2、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
(十七)来自动物疫区、人类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货物、集装箱报检规定
来自动物疫区、人类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货物、集装箱,收货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提单、装箱单。
(十八)出入境人员的报检规定
1、出境人员:出境人员应在出境前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2、入境人员:一般入境人员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入境船员须出示《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