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登记备案
为避免代理企业重复提交有关材料,便于企业生产,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
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对符合条件的,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注: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洋山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
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正式入境时间4小时前申请办理船舶入境预检手续。通过网上报检,将《总申报单》和《船员名单》(有旅客进行网上报检的还需提供《旅客名单》)发电子邮件至yangshanbianjian@163.com,洋山边检站将为其办理船舶预检手续。船方代理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边检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全外派船还须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自管责任书》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正式检查手续。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可以上船,但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未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至正式检查手续办理完毕前,船舶不得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不得上船,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三)船舶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
船方代理人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出境手续,需提交《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船员证件,如果船员、旅客无变动的免验名单和证件。对中国籍船舶和全系我国外派船员的船舶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四)船舶入港边防检查手续的办理
来自国内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到港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但船方代理人应立即携带上一港口边防检查站的“边封”(内有《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和《船员名单》,有旅客的还应有《旅客名单》),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入港手续。
(五)船舶出港边防检查手续的办理
船方代理人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出港手续,提交《船员名单》、《旅客名单》。
(六)其它事项
如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船方代理人须在获知船舶新动态后1小时内电话通知洋山边检站执勤队值班室。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除需登轮检查的船舶外,如船方代理人申请,洋山边检站可在办理入境(港)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境(港)手续。

二、申办《登轮许可证》
须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许可证》分为长期、临时两大类,并按照有效期限和登轮人数分为《登轮许可证》(一年)、《登轮许可证》(一个月)、《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四种。《登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边检站报告,该边检站宣布上述证件作废;持证人员调动工作单位的,其所持的《登轮许可证》同时作废,原持证单位应收回其《登轮许可证》并交原发证边检站。上述人员若仍需登轮工作的,应重新申请有关登轮证件,边检站视情为其办理新证。

(一)《登轮许可证》的种类
《登轮许可证》(一年)为一年有效全港通用的登轮证件;《登轮许可证》(一个月)为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本辖区内有效的登轮证件;《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为在一个船舶航次内本辖区内有效的登轮证件。在洋山深水港辖区上述证件均由洋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队受理,其中持用《登轮许可证》(一个月)、《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人员拟登船舶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在上海港内移泊的,证件效力不受签发站辖区限制。为方便企业生产、服务经济发展,洋山边检站将委托港区经营单位审定其本厂在编职工和与厂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洋山边检站统一签发本单位区域内船舶的登轮作业证件;登轮作业人员凭登轮作业证件登靠泊于本港区码头的外轮作业。
(二)申办《登轮许可证》的单位或人员
1、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不便着制服的登轮人员);
2、口岸行政管理机关;
3、理货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航运公司、生产运输、外贸经营等单位;
4、港务公司、专用码头单位、有固定船坞的船舶修造单位; 5、供油、供煤、供水、检验、检测等单位;
6、从事供货、烟酒伙食供应、物品回收工作的单位;
7、船东代表、货主所属单位;
8、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家属;
9、其他需申办《登轮许可证》的单位。
(三)登记备案制度及所需材料
《登轮许可证》原则上由注册地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申请,申办单位(口岸查验机关、口岸行政管理机关、船员家属除外)需事先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洋山边检站登记备案,办理《登轮单位备案证明》,《登轮单位备案证明》全上海港各边检站有效:
1、工商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接收残油的单位须出具有海事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
4、提供日常伙食的单位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5、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单位,须具有检验检疫机关颁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6、其他须提交的材料。
注:备案材料由站执勤队进行审核,经执勤队队长批准后,当场发给《登轮单位备案证明》。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申办单位应及时向洋山边检站执勤队提交相应材料并进行变更。
(四)申办《登轮许可证》应携带的材料
(一)申办《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的,应携带下列材料:
1、《登轮单位备案证明》(船员家属除外);
2、未备案的需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3、《登外轮申请表》;
4、申办单位审查意见、介绍信以及与登轮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他地区临时来港人员还需提交其所属单位与申办单位存在业务联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在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家属需提交船方的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相互关系的书证及其复印件(如《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文书、单位证明等)。登轮单位需临时登外轮作业且一次登轮人数较多的,可以申办《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
注:对符合条件的,洋山边检站当场予以签发《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
(二)申办《登轮许可证》(一个月)、《登轮许可证》(一年)应携带下列材料:
1、《登轮单位备案证明》;
2、有单位保卫部门或人事部门政审意见的《登外轮申请表》;
3、如系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其在沪《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申办《登轮许可证》(一年)的,需提交《登外轮人员申报表》和本人近期证件照(一寸两张)。
注:对符合条件的,洋山边检站于5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轮许可证》(一个月)。于2 0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轮许可证》(一年)。其中,《登轮许可证》(一年)于每年度12月份集中进行年审、换证或增发,一年中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增发、补发、换发。
(五)其它事项
1、对申请人提交审查的有关原件证书、证件进行审查后,洋山边检站将当场交还并收存复印件;对于不能当场发证的,洋山边检站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对于决定不予发证的,洋山边检站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2、鉴于洋山深水港一期码头将启用门禁系统,登轮人员均需持特制磁卡上下船舶,持有上海总站下属其它各海港边检站签发的《登轮许可证》(一年)的登轮人员。可凭《登轮许可证》(一年)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洋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队换发新证件,无须重新申办《登轮许可证》(一年)

三、申办《搭靠外轮许可证》

在洋山深水港辖区内,边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中国籍船舶因装卸货物、供水、供油、回收、拖拉等作业需要搭靠外轮的,应向洋山边检站申请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按照有效期限分为《搭靠外轮许可证》(一个月)、《搭靠外轮许可证》(一年)、《搭靠外轮许可证》(本航次)三种。申办《搭靠外轮许可证》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
(一)《搭靠外轮许可证》的种类
《搭靠外轮许可证》(一年)为一年有效全港通用的搭靠许可证件;《搭靠外轮许可证》(一个月)为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各边检站本辖区内有效的搭靠许可证件;《搭靠外轮许可证》(本航次)为在一个船舶航次内各边检站本辖区内有效的搭靠许可证件。在洋山深水港辖区上述证件均由洋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队受理。其中,持用《搭靠外轮许可证》(一个月)、《搭靠外轮许可证》(本航次)的船舶拟搭靠的外国籍船舶在《搭靠外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在上海港内移泊的,证件效力不受签发站辖区限制。
(二)申办《搭靠外轮许可证》应携带的材料
1、申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申办人员身份证件;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簿》;
3、船长身份证件;
4、从事供油、供水、残油回收船舶还需提供海事机关许可证明:
(三)其它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洋山边检站于5个工作日内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一个月),其中搭靠船舶为申请单位自有船舶的,洋山边检站可视情于20个工作日内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一年);对于临时性搭靠的船舶,洋山边检站当日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本航次)。
为避免每次重复审查有关证件,为便于申请人申办《搭靠外轮许可证》,洋山边检站可为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对已经备案的材料,办证时可免于审查。边检站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时,认为有必要的,可赴申请单位及相关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对申请人提交审查的有关原件证书、证件进行审查后,洋山边检站将当场交还并收存复印件;对于不能当场发证的,洋山边检站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对于决定不予发证的,洋山边检站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四、登陆人员须知
根据公安部规定,登陆人员应该做到:
1、外国籍船员登陆或住宿,凭船方申请,洋山边检站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和已办妥签证的船员,免办《船员登陆证》,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
2、《船员登陆证》本航次在我国各港口通用,由出境港边检站收回。
3、台湾船员持有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需办理《台湾船员登陆证》,洋山边检站在其证件上加盖员工验讫章。台湾船员持有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外的证件,且船方为其提出登陆、住宿申请的,洋山边检站可为其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
4、对违反我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受到禁止登陆处理的船员、非法入境或不准入境的船员、检验检疫机关通报不能登陆的船员、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船员、船员所持证件上加盖我“拒签章”戳记的以及船方声明禁止登陆或者登陆后不能对其负责的船员,洋山边检站不予办理《船员登陆证》。
5、船员丢失登陆证的,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丢失情况报告;仍需登陆的,船方应重新申请,洋山边检站视情予以补发。

五、登轮人员须知
根据国务院《登外轮人员守则》,登轮人员必须做到:
1、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涉外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2、上下外轮,应当凭规定的标志或有效的登外轮证件,主动接受洋山边检站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3、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准在外轮上谈论内部机密事情,不准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4、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准进船员房间、工作室。工作完毕,应即离船。
5、不准随意拿用或损坏外轮上的设备、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
6、不准与外轮船员私拉关系,不得向船员讨要、价购、托购物品或私自接受馈赠。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不得随便翻阅外轮上的书刊。
7、接触外轮船员、旅客,要热情友好,讲究礼貌,不卑不亢,尊重不同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干涉船方内部事务。
8、注意个人和船上卫生。要守秩序,不准打闹、吵骂。
9、严格遵守处理涉外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超越职责范围随意代表国家或机关发表意见、签署文件。内部发生意见分歧,不应暴露在外轮船员和旅客面前。
10、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违犯我国法律、法令,或危害我国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洋山边检站,由主管机关处理。

六、进出口岸区域须知

洋山深水港区一期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堆场前沿的第一排灯塔至船舶外档,洋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对口岸限定区域内实施发证管理。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及人员(不需要登轮)均需持有《洋山深水港区一期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洋山深水港区一期码头口岸限定区域人员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定区域,《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及《申办<洋山深水港区一期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洋山深水港区一期码头口岸限定区域人员通行证>办法》,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