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洋山港口岸管理须知


一、船舶监督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航交所报检中心[地址:上海杨树浦路88号3121室;电话:65015096]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危险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针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具备条件:1、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见附件)
2、船舶、载货(客)、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航行、进港、靠泊、防污染、保安等要求
3、预计抵达洋山深水港口岸3日前(航程不足3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通过EDI申报[包括船舶概况和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的载运危险货物情况(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已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报《船舶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进港预报告表》,办理预报告)]
4、船舶保安等级与洋山深水港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
5、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方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6、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7、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
提交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通过EDI申报)(包括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经审核的《船舶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进港预报告表》)
2、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3、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8、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9、《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请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洋山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报检中心[ 地址:芦潮港商务广场报检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3、有关证书齐全有效(见附件)
4、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材料: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洋山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报检中心[ 地址:芦潮港商务广场报检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保安证书,有关航海资料如进港指南、相应海图、灯标表等
2、船舶、载货、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离泊、出港、航行等安全与防污染要求
3、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4、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5、满足《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14条规定的船舶的可以申请定期出口岸手续
提交材料: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经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附件:船舶相关证书
   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登记证书
3、国际载重线证书
4、国际吨位证书
5、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
6、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
9、符合证明(DOC证书,副本)
10、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1、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1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14、免除证书(必要时)
1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散装2000吨及以上油轮)
16、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7、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8、适拖证书(拖轮拖带时)
1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
20、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复印件)
21、船员适任证书
22、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书、文件

二、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岸线水域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工程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
3、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
4、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可行性研究,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包括防止船舶、设施污染水域的专家评审意见。)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
2、《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包括岸线附近水域环境保护的专家评审意见)
[说明: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品码头、客(滚)船码头,超规划线的码头或设施、黄浦江内1000吨级或以上码头、其他水域3000吨级或以上码头,及有可能对通航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时须提交。]
3、项目建议书
4、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5、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6、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工程(预)可行性报告书、平面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水深测量图、防污染计划、设备配备情况等)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航标的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上海航标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航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航标设置、撤除、移动、变更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
5、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必要时)
6、维护单位应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必要时)
提交材料:1、《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必要时)
[说明:航标的设置、撤除、移动、变更申请,一般情况下应提供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资料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置区域自然环境情况,港口、航道、码头等主体工程概况,航标总体配布情况(需标明各航标名称、类别、作用范围、灯质、北京大地坐标系标位等情况),航标技术指标和专用设备配置情况,建设期限,使用期限,管理维护要求,工程概预算,以及配套的配布和设计图纸。设置于新开港口、航道的,应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涉及到个别标志设置、撤除、移动、变更,基本不改变航道轴线的,可以不提交本说明内容。]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说明:一般情况下应附送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如需撤除沉船、礁石等危险物标志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清障扫海报告,或由当地海事局发布的有关航行(警)通告。涉及到个别标志设置、撤除(不含危险物标志)、移动、变更,基本不改变航道轴线的,可以不提交本说明内容。]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航标设计(甲、乙、丙、丁)、施工单位(一、二、三、四级)应提供与工程项目(大、中、小)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5、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说明:涉及到航标设置或对现有航标系统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的,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一般应至少包括来自航标主管部门、当地海事局、引航等单位代表的一致意见。]
6、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必要时)
[说明:凡主体工程办理有关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的,应提供有关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复印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说明:涉及到航标设置的,应提供航标养护方案,航标养护方案应包含:养护能力(技术人员和维护设施)、养护的航标数量、养护执行标准、养护工作主要内容、报表与档案、备件与备品、应急反应预案、修复时限承诺等。]
9、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说明:应包括航标施工单位、作业的时间地点、执行船舶或交通工具、施工工艺、流程,以及所采取的相关安全措施。]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说明:凡主体工程涉及到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范畴的,需提交给当地海事局发布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的,应提交有关申请的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1、禁航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确有禁航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禁航区的,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经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2、航道(路)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设置航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包括航道设置、选址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设置的批复
3、设置航道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报告、航道(路)的实测扫海报告、航道(路)的实船试验报告等)
4、《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3、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确有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4、锚地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锚地水域使用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锚地设置、选址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包括满足周边水域环境保护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包括设置锚地助航标志的批复,海域使用的批复,防污染措施计划书需经上海海事局核准等)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底质、扫海报告、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等及相应图纸)
4、《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包括对周边水域环境影响的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5、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1、确有设置安全作业区的事实理由
2、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环境安全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复(包括设置安全作业区助航标志的批复等(必要时))
3、有关作业或活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包括《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2、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设计资料(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平面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洋山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洋山港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说明:上海海事局负责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报告签证以及相关的海事签证,洋山港海事处负责本海事处辖区内海事签证和负责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报告签证。]

(六)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拖轮适航、船员适任
2、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式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
3、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5、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1、《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9、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洋山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洋山港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包括满足作业区域水域环境保护的要求)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说明:涉及使用岸线的项目,提供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的批复。]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平面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国籍证书、适航证书、防污染证书、最低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说明:
1、设置水上水下设施,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2、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3、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隧道盾构施工仅需提供1、2、3、4、5、6、9项材料)。
4、铺设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管道顶管施工仅需提供1、2、3、4、5、6、9项材料)。
5、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需提交1、3、4、5、6、7、9、10、11项材料。
6、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以及类似的设施,需提交1、2、3、4、5、6、7、8、9、10项材料。
7、扫海、疏浚、抛泥沙石,需提交1、3、4、5、6、7、9、10、11项材料。
8、挖沙、采石、填埋,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9、爆破,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其中第2项中的有关部门系指公安、消防部门。
10、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需提交1、2、3、4、5、6、7、8、9、10、11项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说明:
1、基层海事处负责实施该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并由该海事处政务大厅进行受理的范围:
(1)不需发布航行通告的疏浚作业、起重船吊装施工作业、水下摄像和检修作业
(2)趸船的拆装、调换和检测作业
(3)防汛墙、海塘、船坞、船台、取水口和码头的维护、检修作业
(4)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5)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临时变更作业船舶
(6)捕捞、养殖等鱼网设施设置作业
以上施工作业申请时,需提交1、3、4、5、6、7、9、11项材料。
2、外国籍船舶进入内水施工作业,须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同意。]

(八)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洋山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洋山港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说明:解体清除打捞需附送打捞水域扫测计划,爆破作业还需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防污染措施计划书需经上海海事局批准。]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说明:
1、上海海事局负责需发布航行通告的打捞清除作业;基层海事处负责本处管辖水域内紧急抢险打捞和无需发布航行通告(非主航道水域)的打捞清除作业。
2、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沿海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及外商参与的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作业;
(2)沿海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1000吨沉物的打捞作业;
(3)沿海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4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4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4)内河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5)内河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7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7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6)内河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3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九)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2、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征求军方意见(如为临时军事禁航区)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说明:上海海事局公布的禁航区为:A0、A2、A4、A6、A8、A10、沉24、A12、A14、A16、沉12、A18诸灯浮连线以西水域。]

三、危管防污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 危险品管理
1.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 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上海杨树浦路88号3121室]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申请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国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包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说明:]1、国际航行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进港,其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报《船舶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进港预报告表》,办理载运危险货物情况预报告。已办理预报告的,免除“提交材料”(一)中2、3、6(二)中1、2、4等项材料
2、小型液货船在办理适装许可时,出示《上海港小型内贸液货运输船舶安全检查免除单》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一)中2、3项材料
3、经备案的装箱单位,无法按时出具《装箱证明书》时,可先凭《装箱声明单》办理适装许可,《装箱证明书》后补
4、经备案的充罐单位,凭《充罐安全声明单》办理适装许可
5、外贸危险货物,包括内支线船舶载运的进出口货物集装箱
6、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
7、内支线船舶(包括“穿梭巴士”)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办理依据: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0、《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2、“穿梭巴士”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简化程序)
实施机关:上海洋山港海事处、上海外高桥海事处
受理部门:政务受理中心/报检中心[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本部/芦潮港商务广场报关大厅、外高桥海事处]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办理载运危险货物“穿梭巴士”备案
2、经审核船舶具备安全适运条件
3、备案资料与实际状况一致
4、船舶未发生危险货物事故
5、在出港口之前提前2小时申办
6、所载危险货物为高风险性货物的,其装箱及承运的单位应经我局备案,确认对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不具有重大安全威胁
提交材料: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经上海海事局批准的上程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办理依据:同“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二)防污染管理
1、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说明: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还应出具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证明]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包括接收处理能力的证明)。
[说明: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2、3所列的材料(不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8、《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进行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处于适航、适装状态
2、作业品种不属于禁止过驳的货物
3、过驳作业方案全面,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合理,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体系
4、作业地点属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并设置了必要的助航标志
5、作业地点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6、设定了合理限制作业的条件
7、按规定需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需持有该证书,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8、参加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9、参加过驳船舶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10、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安全与防污染设备以及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11、申请从事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过驳作业所需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7、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过驳水域通航环境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9、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10、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
[说明:]1、申请时,过驳作业单位应出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
2、过驳作业单位业经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3(装载船舶资料)、4、6所列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说明:1、上海海事局政务大厅负责受理:与水上储库、国际航线船舶间的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2、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政务大厅负责受理辖区水域内:其他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包括船舶供受油作业。]

3、船舶供受油作业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供油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4、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提交材料:1、船舶供油作业申请书(申报内容应包括供油船舶船名、供油地点、受油船舶船名、供油品种及数量、供油预计起始时间等情况);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受油船委托书或相关协议
4、供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5、供油单位持有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
6、供油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7、供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安全管理证书;
8、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
9、供油船船员适任证书及专业训练合格证;
[说明: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2、3、4、5、6、7、8、9所列的材料,备案单位船舶应在作业之前提前2小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通过我局危防信息系统向辖区海事处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船舶载运油类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4、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作业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产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4、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5、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
2、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3、水域周边环境许可。
提交材料:船舶作业申请书
[说明:申请人在提交船舶作业申请书时应说明拟采取的防污染措施]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6、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
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的规定;
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书;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7、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经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
5、焚烧不产生剧毒有害气体;
6、选择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书;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8、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经制定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则、安全指南的要求;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5、船舶驱气选择安全的作业区域;
6、具备适合作业的气象和安全作业环境条件。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书;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说明:
1、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2、3、4、5、6所列的材料。
2、按要求需强制预洗的船舶,其洗舱申请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预报告时可一并办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清舱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9、《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洋山海事处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报单
4、《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5、《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二、备案事项
(一)危险品管理
1.国际航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口岸预报告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告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备案要求:高风险性危险货物进港或转运、国际转运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自反应物质和退敏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国际海运危规》中“未另列明”的物质应在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
提交材料: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概况说明
2、危险货物货物安全适运证明资料
3、承载船舶安全适载情况资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缺陷。

2.载运危险货物“穿梭巴士”备案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 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告 人:船舶经营人
备案要求:1、船舶适装、适航
2、港口、码头具备安全、保安和防污染条件
提交材料:1、船舶适装证书
2、防止油污证书
3、载运船舶安全措施报告
4、装卸单位安全措施确认资料
办理依据: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船舶防污染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缺陷。

3.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备案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 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告 人:申报人员/装箱检查人员
备案要求:1、熟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装箱要求。
2、船载危险货物申报/集装箱装箱安全专业培训合格
3、所属工作单位经上海海事局备案
提交材料:1、船载危险货物申报/集装箱装箱单位确认报告
2、船载危险货物申报/集装箱装箱安全专业培训成绩
办理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401号)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告后的14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缺陷。

4.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备案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 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告 人:船载危险货物装箱单位
备案要求: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装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装箱应在上海口岸具备相应丰富操作经验和良好安全信誉
提交材料:1、装箱单位备案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按法规出具的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4、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名单
5、危险货物装箱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报 告 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401号)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缺陷。

5.船载危险货物罐柜充罐单位备案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 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告 人:船载危险货物充罐单位
符合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危险货物充罐单位备案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按法规出具的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4、危险货物充罐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401号)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缺陷。

6.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备案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 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告 人: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船舶经营人或相关人
具备条件:1、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在上海口岸具备高风险性危险货物的丰富操作经验和良好安全信誉
提交材料:1、备案申请报告(说明装载品种、单船限量、靠泊地点、船舶航线等情况)
2、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安全措施及按时提交危险货物配载图的保证
5、委托代理人协议
6、经营人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书面资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辖区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401号)
4、《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文)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告后的14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缺陷。

7.EDI申报系统船舶代理单位备案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受理中心[ 地址:四平路190号政务受理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告 人:船舶代理单位
具备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2、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
3、营业执照;
4、申报员名单和培训证明;
5、EDI通讯标识代码;
6、EDI申报管理措施及保证
办理依据: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文)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缺陷。

(二)防污染管理
1.供油单位备案
备案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备 案 人:供油单位
提交资料:1、备案报告;
2、单位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
5、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6、供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安全管理证书;
7、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
8、船员适任证书及专业训练合格证。
备案结果: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复函,明确备案意见,对备案单位船舶发放《上海港供油船舶备案证明书》。

2.船舶油污水接收、清舱单位备案
备案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备 案 人:船舶油污水接收、清舱单位
提交资料:1、备案报告;
2、单位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管理体系;
5、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油污责任险保单、输油软管检测证明;
6、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
7、与上海市环保局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
8、与船公司、船厂签订的委托接收协议书(附该船公司所属船舶名录);
9、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10、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11、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
[说明:船舶油污水接收单位应提交上述1、2、3、4、5、6、7、8、9资料,船舶清舱单位应提交上述1、2、3、4、7、8、10、11资料]
备案结果: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复函,明确备案意见,对备案单位船舶发放《上海港油污水接收船舶备案证明书》。

3.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备案
备案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备 案 人:围油栏布设单位
提交资料:1、备案报告;
2、单位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
5、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6、围油栏数量、型号;
7、与码头单位签定的委托布设协议书;
8、服务承诺书。
备案结果: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复函,明确备案意见,对备案单位船舶发放《上海港围油栏布设船舶备案证明书》。

4.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单位备案
备案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备 案 人: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单位
提交资料:1、备案报告;
2、单位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
5、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6、与上海市环保局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协议;
7、与船公司、船厂签订的委托接收协议书;
8、服务承诺书。
备案结果: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复函,明确备案意见,对备案单位船舶发放《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船舶备案证明书》。

5.水上液货过驳作业单位备案
备案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备 案 人:围油栏布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提交资料:1、备案报告;
2、单位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5、过驳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安检报告、安全管理证书;
6、过驳作业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
7、船员适任证书及专业训练合格证;
8、油污应急预案。
备案结果: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复函,明确备案意见,对备案单位船舶发放《上海港过驳作业船舶备案证明书》。

6.水上泥浆或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单位备案
备案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备 案 人:水上泥浆或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提交资料:1、备案报告;
2、单位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安装GPS定位系统有效证明;
5、船员适任证书及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6、作业码头租赁协议或码头自有权证明;
8、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管理制度和防污染措施。
备案结果: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复函,明确备案意见,对备案单位船舶发放《上海港泥浆或建筑渣土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7.船舶油污应急处置单位备案
备案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洋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备 案 人:船舶油污应急处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提交资料:1、备案报告;
2、单位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应急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检报告;
5、船员适任证书及应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6、企业应急指挥人员培训证明;
7、应急设备、器材清单;
8、单位应急预案。
备案结果: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复函,明确备案意见,对备案单位船舶发放《上海港油污应急处置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检查事项
(一)危险品管理
1、船载危险货物积载安全检查
检查机关:上海洋山港海事处
检查人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检查事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舶适载、货物适运状况及积载与隔离状况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4.《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检查结果:1、出港前进行检查的:符合要求的,予以装船出运;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缺陷并在开航前纠正;
2、进港符合要求的,按正常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缺陷并按法律法规处罚;

2、集装箱危险货物开箱检查
检查机关:上海海事局、上海洋山港海事处
检查人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检查事项:1.开箱监督检查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安全状况
2.货物集装箱是否存在未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行为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4.《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5.《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检查结果:1.对拟出港的集装箱货物进行的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装船出运;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缺陷、禁止装载船出港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进港的集装箱货物进行的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不符合要求的,按法律法规处罚。

(二)防污染管理
1、船舶防污染检查
检查机关:上海海事局、上海洋山港海事处
检查人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检查事项: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设备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MARPOL公约附则I、II
6、《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检查结果:发现缺陷的,根据规定责令纠正,处罚,滞留。

2、船舶相关作业防污染检查
检查机关:上海海事局、上海洋山港海事处
检查人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检查事项: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船舶洗舱、清舱、驱气,船舶供受油作业,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等作业相关安全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MARPOL公约附则I、II
6、《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检查结果:发现缺陷的,根据规定责令停止作业,行政处罚或取消行政许可。

上海海事局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90号
上海海事局政务大厅:海事大厦一楼,53931500转3104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地址:小洋山海事大楼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政务大厅:小洋山海事大楼一楼政务大厅
上海洋山港报检中心:上海市深水港商务广场F楼底楼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值班电话:58071354,58073447(上岛之前)
上海海事局网站:http://www.shmsa.gov.cn
海事报警电话:12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