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制度
 

一、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性质:是国家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的,代表国家行使出入境边防检查职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任务: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权限:

1、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证件、行李物品,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2、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和管理;

3、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4、扣留、收缴护照、证件;

5、扣留、收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物品;

6、不准有特定情形的人员入境、出境;

7、限制有特定情形人员的活动范围并对其进行调查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8、必要时可以对特定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9、推迟或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或者入境;

10、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执法原则、执法依据、执法制度、工作程序和要求。

执法原则:

1、依法行政;

2、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

3、严厉打击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有效保护大多数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5、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6、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7、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其他与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执法制度:

1、依据权限处理问题的制度;

2、请示汇报制度;

3、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1、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遵照《出入境边防检查旅客检查规范》执行,要求做到: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员的通行为己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保证旅客安全、快捷、顺利出入境;

2、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遵照《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三、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程序、方法、时限。

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应当做到: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免填卡者除外)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以上检查无误后,在护照或者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边防检查站对于一般问题的处理,应在30分钟内作出决定。

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获边检礼遇者除外)

四、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人民币标准


收费项目非对等国家对等国家

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法国美国

团体分离100250320310200170415320250

准予停留1002503203102001701000320250

签证延期10012516016510095500160 125

加签变更100250320310200170210320 250

(人民币:元)

五、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1)外国人逾期非法居留。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办(1995)116号]第四条:十日以内的处以警告放行;十一日以上的,从第十一日起,每日处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罚款。

(3)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4)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5)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9)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2、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3、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而被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陈述、申辩的权利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对出入境边防检查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后提起诉讼。

3、要求听证的权利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个人作出6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听证主持人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检举、监督权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营私舞弊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检举,同时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6、赔偿权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另外,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付罚款。

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受理举报、控告、投诉、行政复议、赔偿等制度规范及途径、方法等

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有权对有违法违纪或不文明执勤行为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个人进行举报、控告、投诉。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有关举报、控告、投诉应当做到:

1、认真受理、调查;

2、严肃处理。对经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将查证、处理结果答复有关举报、控告、投诉者。

公民或者法人认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要求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举报、控告、投诉的方法和途径:

举报、控告、投诉可以以当面、电话、书信等方式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专门受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

专门受理部门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电话:010-65122779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指挥室

电话:021-51105100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40号

邮编:200335

虹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挥室

电话:021-62688826 021-62689445-2210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40号

邮编:200335

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挥室

电话:021-68342677

地址:上海浦东机场海天四路联检大楼2号

邮编:201202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挥室

电话:021-63787500

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307号

邮编:200011

吴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挥室

电话:021-56674471

地址:上海市泰和路260弄13号

邮编:200940

外高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挥室

电话:021-5041284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港电路1号

邮编:200131

金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指挥室

电话:021-67960887

地址:上海市松金公路140弄1号金山边防检查站

邮编:202512

八、职业道德规范

1、对党忠诚

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

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

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

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

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

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

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执勤用语及警容警姿的要求

执勤用语:

1、当发现旅客不排队越过待检线时

--"请您站在黄线后排队等候。"

2、当旅客来到验证台受检时

--"请您出示护照、入(出)境登记卡和登机牌。"

3、当发现旅客没有填写入(出)境登记卡时

--"请您到入出境卡片填写处填写一张入(出)境登记卡。"

4、当询问受检旅客入境情况时

--"请问您这次来中国做什么?"

--"请问您这次是一个人来上海吗?"

--"请问您上次是什么时间入境的?"

--"请问您上次是从虹桥(浦东)机场出境的吗?"

5、当要求旅客签字时

--"请您在这里签名。"

6、当发现团体旅客未排队时

--"请按照团体名单上的顺序排好队。"

7、当发现旅客的护照(签证)过期

--"对不起,您的护照(签证)有效期已过,请您到我们边检值班室来一下。"

8、当需要旅客等候时

--"对不起,请稍等一下。"

9、当需要查验旅客的机票时

--"对不起,请给我看一下您的机票。"

10、当发现旅客未订妥联程机票时

--"对不起,请您到航空公司订好联程机票。"

11、当未找到旅客的签证时

--"请问您的签证在哪里?请指给我看一下。"

12、当发现旅客走错区域时

--"对不起,这里是国际中转(国际到达)区域,国内到达区域在那里,请往那边走。"

13、当发现无通行证人员时

--"请出示您的通行证。"

--"对不起,这里是禁区,没有通行证您不能到里面去。"

警容警姿:

(一)着装

1、执勤时必须穿制服,制服应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执勤时必须穿黑色皮鞋

2、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隔离区通行证佩带在胸前衣扣处。

3、执勤人员在室内进行证件检查时可以脱帽,警帽以队为单位统一放置在规定的橱子内。

4、担负工作人员通道警戒任务的人员必须戴制式警帽,系武装带。

5、执勤时执勤人员以队为单位统一着制式服装。

(二)仪容

1、执勤人员头发应当整洁,男民警不得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2、执勤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围围巾。

3、着警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举止

1、执勤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口袋,不准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准三五成群、嘻笑打闹、搭肩挽臂,不准在执勤岗位上与人闲谈、看书、报等。

2、验证人员严禁扔、甩证件等不文明行为,工作人员通道警戒人员应成稍息姿势站立在工作人员通道的外一侧,若遇上级领导或重要贵宾通过工作人员通道应立正敬礼。

3、执勤人员必须以队为单位戴帽集体上、下勤。

九、执勤纪律及有关规定

1、不准擅自打开、关闭验证通道,不准擅离职守;

2、不准未经批准私自接送客,未经批准带人至执勤现场参观、拍照、游玩、兑购财物;

3、不准携带寻呼机、手机上岗,未经批准打私人电话;

4、不准在执勤现场与任何人员发生争执,私自责令旅客写悔过书或作口头检查;

5、不准私自使用验讫章,私自将验讫章等业务用章带离执勤现场;

6、不准私自吊销、扣押旅客证件、物品;

7、不准私自抄录查控名单资料或在电脑网络中检索执勤资料;

8、不准超越处理权限处理执勤工作问题;

9、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乱拉关系,互留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10、不准随意摆弄执勤设施、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玩游戏机,在验证台看报、抽烟。

11、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

12、不准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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