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获边检礼遇的除外。
二、中国公民持因公护照(含因公普通护照)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放行。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如前往国中既有互免签证国家又有需办签证国家,按规定办妥所需签证后,出境时无需交验《出国(境)证明》。
三、中国公民因私首次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件放行。需经第三国通行的,还应按照过境国的规定办妥过境签证。中国公民因私首次出境的,前往国入境及过境签证原则上应在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前往国在华未设使、领馆或在华使、领馆不办理所需签证的,可以在境外办理签证。中国公民因私再次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件放行,需经第三国通行的,应按照规定办妥过境签证。
四、中国海员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出境执行公务,凭本人的有效海员证件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和前往国签证放行。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持用海员证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海员出境证明》;持用因公普通护照时,应按有关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
五、外国人入境、出境,应从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或指定的口岸通行。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及中国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境,并在签证或者中国居留证件准予的停留期限内出境。对同中国政府订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人员的出入境检查,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六、对因公来华外国人持有本人有效护照,入境签证过期不超过10日的,且有正当理由的,由检查站审核后,加盖"临时入境许可证"章放行。因公来华人员签证过期10日以上或未持签证的,不准入境,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含联合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长驻人员及其眷属再次入境时无签证的,如能证明其身份,边防检查站指出其错误,准予临时入境后补办签证。因公来华外国人携行儿童与签证不符的,由边防检查站办理加签加注放行。(英国人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对未办妥入境签证或签证过期的因私来华外国人不准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