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权限及适用程序:
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 、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 、口头告知;
2 、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交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4 、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 、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