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交通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

强制种类

港区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强制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1 、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2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三)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违法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双方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
1 、有权知道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2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权利义务:
1 、人民警察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 、人民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 、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4 、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5 、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6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

二、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港区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一) 警告;
(二) 罚款;

行政处罚程序

(一)处罚权限及适用程序:
     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 、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 、口头告知;
2 、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交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4 、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 、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双方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
1 、有权知道适用行政处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权利义务:
1 、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2 、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
3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交纳罚款的,除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申办对象资格

( 1 )事故的当事人,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
( 2 )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 3 )事故车主或车辆单位负责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 4 )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以及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 5 )上述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同意 , 参加事故处理的一方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申办手续

( 1 )配合公安机关勘察事故现场,并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
( 2 )接受询问,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发生情况,提供证人;
( 3 )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出具本市物损评估部门出具的物损评估书;
( 4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出具验伤证明、病史资料、治疗费用凭据;
( 5 )一般以下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 15 日内,上海港公安局申请责任重新认定;重大以上事故的当事人,须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办理程序

( 1 )现场处置: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
( 2 )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事故车辆检验、伤残评定和物损评估、尸体检验以及其他必要的检验、鉴定。
( 3 )责任认定:召集各方当事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 4 )处罚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依法作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起诉。
( 5 )损害赔偿调解:召集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只调解两次,制作调解终结书。

四、临时占用道路监督检查

检查机构

上海港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检查内容

  临时占用道路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为是否持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施工日期、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及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等。

检查程序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部门派员参加。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处罚。

双方权利义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警官证》。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严禁接收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性活动。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1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回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的询问。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未出示《警官证》的,被检查单位可拒绝接受检查。

五、监督事项

投诉受理机构

上海港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投诉受理的范围

1 、交巡警管理部门对应当受理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 、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3 、人民警察玩忽职守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 、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5 、认为交巡警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投诉及受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投诉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对交巡警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交巡警管理部门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 、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对控告、申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
3 、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受理方的权力与义务:
1 、依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控告和申请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准对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2 、保障控告、申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3 、有权对控告、申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

机构名称

投诉电话

投诉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港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63062720

上海市黄浦路 112 号

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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