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机构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以分县局名义)、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强制种类
取缔、暂扣(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留置、强行铲除、强行捕捉、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传唤(强制传唤)、强制迁移、限期清退、限期整改、收容(“三无”盲流人员)、收容教育(含强制治疗性病)。
强制程序
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 、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2 、 告知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3 、 告知行政强制的具体内容;
4 、 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双方权利义务
公安行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滥用强制措施;
4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被强制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1 、被治安行政强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行为,被强制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3 、不服治安行政强制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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