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本许可原名《剧毒化学品运输证》,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改为全国统一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一、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二、受理部门


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单位,应当到目的的上海港公安局治安支队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审核形式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许可的审核形式是形式审核。治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受理材料要求

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2、购买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3、市交管部门核发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证明;
4、市质检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5、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检验合格证明。
6、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7、销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审核内容

1、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六、许可程序

需要通过公路向本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单位应当向目的上海港公安局治安支队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当场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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