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本许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二、受理部门


运输枪支弹药的,向目的地上海港公安局治安支队提出申请;从外地向本市运输枪支的,向市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审核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许可的审核形式是形式审核。治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受理材料要求


1、申领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专职押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要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路线及方式;
3、提供持有或配售、配购、调拨枪支的合法文件、单据;
4、枪支弹药进出口的须提供公安部枪支、子弹进出口批文或国内运输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书面审核内容


1、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六、许可程序


运输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向目的地上海港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颁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打印此文 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