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选址、安全防范验收


 


行政许可事项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选址、安全防范验收

办事机构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 [ 大 ] 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办事机构 海港 办理地址 上海市黄浦路 112 号
办理时间 周五 9:00-11:30 联系电话 63066220

办事机构 市局 办理地址福州路 185 号西小门
办理时间 周二、四 9:00-11:30 13:30-17:30 联系电话 24023429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一)选址条件:凡在本市申请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以下简称新(改)建网点)均应符合规定要求:

1 、营业区域面积、现金营业柜台设置位置及深度、运钞车安全停靠的位置等应符合要求;

2 、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验收条件:新(改)建网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完成后,凡申请安全防范验收的应符合规定要求:

1 、客户营业区域面积、现金营业柜台设置位置及深度、运钞车安全停靠的位置等应符合要求;

2 、金库的库房、办公室、生活区、警卫区布局及运钞车安全停靠位置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3 、新(改)建网点周遍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

4 、新(改)建网点、金库、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定要求;

5 、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申办材料

选址审批提交的材料:

1 、填妥的《上海市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选址或安全防范验收申请书》;

2 、领取并填妥《上海市金融系统新(改)建营业网点、金库选址审批表》或《上海市金融系统新(改)建自助银行选址审批表》;

3 、新(改)建网点选址地周边环境包括路名、牌号及朝向并附布局图(应标注方位、路名、区域用途及尺寸);

4 、房屋租赁(产权)意向合同复印件。

安全防范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

1 、填妥的《上海市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选址或安全防范验收申请书》;

2 、领取并填妥的《上海市金融系统新(改)建营业网点安全防范验收审批表》或《上海市金融系统新(改)建金库安全防范验收审批表》或《上海市金融系统新(改)建自助银行安全防范验收审批表》;

3 、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4 、金库验收还应报送库房墙体结构图及浇铸时的照片;

5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原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新(改)建网点选址的单位,应当向网点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选址的意见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改)建网点安全防范验收的单位,应当向网点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上报市局治安总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局治安总队在收到分县局上报材料后,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安全防范验收的意见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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