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机构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以分县局名义)、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责令停业、吊销各类证照。

行政处罚程序

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 、传唤。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制作传唤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2 、调查取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3 、行政处罚决定。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4 、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一)、(二)。

5 、 对个人拟作出二千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拟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以及责令停业、吊销各类证照处罚的,填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填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 、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处拘留的附执行拘留通知书;对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应开具收具。附《没收财物清单》。

8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双方权利义务

公安行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 、告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出示《上海市公安局警官证》。

3 、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所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严禁刑讯逼供。

5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被治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 、被治安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 ( 讯 ) 问;

3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4 、被治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 12 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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