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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 、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 、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 、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提交材料: 1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 、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说明:解体清除打捞需附送打捞水域扫测计划,爆破作业还需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防污染措施计划书需经上海海事局批准。]
6 、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 、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0 元
[说明:
1 、上海海事局负责需发布航行通告的打捞清除作业;基层海事处负责本处管辖水域内紧急抢险打捞和无需发布航行通告(非主航道水域)的打捞清除作业。
2 、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1 )沿海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及外商参与的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作业;
( 2 )沿海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1000 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1000 吨沉物的打捞作业;
( 3 )沿海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400 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4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 4 )内河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2000 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20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 5 )内河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700 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7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 6 )内河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 300 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 300 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