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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 、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 GB 18188.2 — 2000 )》规定的使用条件;
3 、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 GB 18188.2 — 2000 )》的规定;
4 、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提交材料: 1 、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书;
2 、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 、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 、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 、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二)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2 、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 、焚烧炉经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 、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
5 、焚烧不产生剧毒有害气体;
6 、选择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提交材料: 1 、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书;
2 、船舶防污染证书;
3 、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 、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已经制定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则、安全指南的要求;
2 、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 、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 、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5 、船舶驱气选择安全的作业区域;
6 、具备适合作业的气象和安全作业环境条件。
[说明:
1 、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 2 、 3 、 4 、 5 、 6 所列的材料。
2 、按要求需强制预洗的船舶,其洗舱申请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预报告时可一并办理。]
提交材料: 1 、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书;
2 、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 、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 、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 、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 、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 ,清舱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 、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 、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 、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 、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 、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说明: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 2 、 3 所列的材料(不包括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证明)]
提交材料: 1 、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 、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说明: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还应出具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证明]
3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包括接收处理能力的证明) 。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8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申请则在申请书“主管机关签注栏”内加盖防污染审核章,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作业措施;
2 、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 、进行拷产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4 、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提交材料: 1 、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 、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
2 、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3 、水域周边环境许可。
提交材料:船舶作业申请书
[说明 :申请人在提交船舶作业申请书时应说明拟采取的防污染措施]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七)拆船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崇明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崇明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 、污染物质已经清除完毕,且清除报告中的内容与《污染物质报告书》中的申报内容相符
2 、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符合拆解作业要求
3 、测爆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 、《废钢船登记证书》
3 、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 、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 、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 、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 、拆船计划
[说明:
1 、拆船厂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作业单位在我局备案的,可免除提交材料中第 3 项所列的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说明:
1 、上海海事局政务大厅负责受理“油轮”的拆船作业。
2 、崇明海事处政务大厅负责受理“非油轮”的拆船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