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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


上海洋山深水港综合信息服务网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海上设施、集装箱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中国船级社 CCS ,北京市王府进大街 99 号 A 座,邮编: 100006 ,电话 010—65136633 ,传真: 010—65130188 / CCS 上海分社:浦东大道 1234 号,邮编: 200135 ,电话 58851234 ,传真 58600877 / CCS 南京分社: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399 号,邮编 210003 ,电话 025-8801903 ,传真 025-8802499

[说明:该项检验工作,中国海事局已委托与授权给具有 A 类船检机构资质的中国船级社进行检验并发证,在江苏、浙江、上海地区的船舶可以向上述单位申请检验,并提供这些单位要求的申请材料:]

受理岗位: 由上述单位指定

申请人:船舶与海上设施所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经检验符合适用《钢质海船入级规则》及《船舶及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提交材料: 1 、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申请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3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4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 [1998]800 号

办理期限: 15 个工作日(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颁布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费

(二)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中国船级社 CCS ,北京市王府进大街 99 号 A 座,邮编: 100006 ,电话 010—65136633 ,传真: 010—65130188 / CCS 上海分社:浦东大道 1234 号,邮编: 200135 ,电话 58851234 ,传真 58600877 / CCS 南京分社:南京市中山路 399 号,邮编 210003 ,电话 025-8801903 ,传真 025-8802499 /江苏省船检局:南京市石鼓路 69 号,邮编 210004 ,电话 025—84463214 ,传真 025—84463214 /浙江省船检局:杭州市梅花碑 4 号,邮编 310009 ,电话 0571—87820165 ,传真 0571—87820172 /上海市船检处:武进路 151 号,邮编 200061 ,电话 021—63937219 ,传真 63935193

[说明:该项检验工作,中国海事局已委托与授权给具有 A 类船检机构资质的中国船级社和具有 B 类船检机构资质的各省(市)船检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进行检验并发证,在江苏、浙江、上海地区的船舶可以向上述单位申请检验,并提供这些单位要求的申请材料]

受理岗位: 由上述单位指定

申请人:船舶与海上设施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经检验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提交材料: 1 、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申请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3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 [1998]800 号

办理期限: 15 个工作日(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颁布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费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中国船级社 CCS ,北京市王府进大街 99 号 A 座,邮编: 100006 ,电话 010—65136633 ,传真: 010—65130188 / CCS 上海分社:浦东大道 1234 号,邮编: 200135 ,电话 58851234 ,传真 58600877 / CCS 南京分社:南京市中山路 399 号,邮编 210003 ,电话 025-8801903 ,传真 025-8802499 /江苏省船检局:南京市石鼓路 69 号,邮编 210004 ,电话 025—84463214 ,传真 025—84463214 /浙江省船检局:杭州市梅花碑 4 号,邮编 310009 ,电话 0571—87820165 ,传真 0571—87820172 /上海市船检处:武进路 151 号,邮编 200061 ,电话 021—63937219 ,传真 63935193

受理岗位: 由上述单位指定

申 请 人:设计部门、产品制造厂或为其代理机构

具备条件:经检验符合适用《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提交材料:认可申请书、产品检验申请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 、《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3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1998]800 号

办理期限: 15 个工作日(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颁布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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