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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上海洋山深水港综合信息服务网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 、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报单

4 、《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 1 、在作业结束后

2 、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 、《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 、《关于严格执行 <73 / 78 防污公约附则 1> 的通知》

5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 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 , 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 1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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