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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 、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报单
4 、《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 1 、在作业结束后
2 、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 、《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 、《关于严格执行 <73 / 78 防污公约附则 1> 的通知》
5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 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 , 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 100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