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 24 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 、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 , 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 、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 、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 , 并应有不少于两个
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 1 、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 、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 , 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 1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4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 l00 元 , 副本每份 25 元
[说明:
1 、上海海事局负责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报告签证以及相关的海事签证。
2 、基层海事处负责本海事处辖区内海事签证和负责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报告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