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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一)船舶试航、试车
(二)悬挂彩灯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五)烧焊(进船厂修理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
报备材料: 1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 、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 [2004]362 号)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