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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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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 : 1 、申请人符合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说明:

1 、 申请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 )对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2 )对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3 )对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4 )认为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 5 )认为符合条件、申请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没有依法办理的;

( 6 )认为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公民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向海事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3 、公民死亡的,则由其近亲属向海事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上海海事局管辖

[说明: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上海海事局管辖,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由上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或航标处作出的。]

3 、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4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是指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口头申请的,也应将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 、申请复议的要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4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5 、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提出 ;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 、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 、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 1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2 、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 , 有权处理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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