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报检中心[ 地址:上海杨树浦路 88 号 3121 室;电话: 65015096 ;邮编: 200082 ]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危险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针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具备条件: 1 、船舶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包括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保安证书,有关航海资料如进港指南、相应海图、灯标表等)
2 、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
3 、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包括具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码头泊位)(见附录一)
4 、船舶、载货(客)、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航行、进港、靠泊、防污染、保安等要求
[说明:
1 、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最大吃水
( 1 )限于吃水船舶进港最大海吃水
横沙高潮前 3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横沙高潮后 1 小时的横沙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进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海吃水( d 进)等于 9.0 米与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即 d 进 =9.0 米 + 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 - 富裕水深。
( 2 )限于吃水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
横沙高潮前 2 小时的横沙潮高与横沙高潮后 1.5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出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淡吃水( d 出)等于 9.0 米与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即 d 出 =9.0 米 + 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 - 富裕 水深。
( 3 )载重吨( DWT )大于 7.5 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进港最大海吃水为 9.0 米与横沙高潮前 4 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裕水深。
2 、富裕水深
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交通管制区( D6 灯浮至 D38 灯浮之间)前应根据本船的船型、吃水和航速确保留有安全的富裕水深。载重吨( DWT )小于 2 万吨的船舶的富裕水深不小于 0.7 米;载重吨( DWT )大于 7.5 万吨的散货轮和油轮及 5500 箱位( TEU )以上的集装箱船舶的富裕水深不小于 1.2 米;载重吨( DWT ) 15 万吨及以上的船舶的富裕水深不小于 1.5 米。
3 、黄浦江大桥允许通过的最大高度
通过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52 米;
通过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48 米;
通过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48 米;
通过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44 米;
通过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28 米;]
5 、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 7 日前(航程不足 7 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已经书面申报[包括船舶概况和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的载运危险货物情况(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已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报《船舶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进港预报告表》,办理预报告)]
6 、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
7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方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8 、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9 、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
[说明:计划进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本港对码头靠泊安全、适装适卸货物、对外开放情况,船舶国籍、类型、尺度、船龄、安全检查等方面要求。]
提交材料: 1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 申请书(一式五份)(包括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经审核的《船舶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进港预报告表》)
2 、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3 、专项护航申请 (需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8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 , 在接到申请书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结。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 1 )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 2 )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 3 )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金山海事处/外高桥海事处
受理部门:报检中心[ 地址:上海杨树浦路 88 号 3121 室;电话: 65015096 ;邮编: 200082 ]/金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 仅金山辖区 ) /外高桥海事处政务大厅(仅外高桥辖区)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2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3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保安证书,有关航海资料如进港指南、相应海图、灯标表等)
4 、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 、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材料: 1 、总申报单
2 、船舶概况表
3 、货物申报单
4 、船员名单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 、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金山海事处/外高桥海事处
受理部门:报检中心[地址:上海杨树浦路 88 号 3121 室;电话: 65015096 ;邮编: 200082 ]/金山海事处政务大厅 ( 仅金山辖区 ) /外高桥海事处政务大厅(仅外高桥辖区)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保安证书,有关航海资料如进港指南、相应海图、灯标表等)
2 、船舶、载货、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离泊、出港、航行等安全与防污染要求
3 、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4 、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5 、满足《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 14 条规定的船舶的可以申请定期出口岸手续
提交材料: 1 、总申报单
2 、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 、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经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7 、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 、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 1 个工作日 ; 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基层海事处签证站点(见附录二)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关航海资料如进港指南、相应海图、灯标表等)
2 、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 、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上海海事局申请护航
[说明:
1 、黄浦江大桥允许通过的最大高度
( 1 )通过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52 米;
( 2 )通过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48 米;
( 3 )通过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48 米;
( 4 )通过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44 米;
( 5 )通过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必须小于 28 米;
2 、下列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必须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告:
( 1 )拟通过杨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 48 米及以上者;
( 2 )拟通过南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 44 米及以上者;
( 3 )拟通过卢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 44 米及以上者;
( 4 )拟通过徐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 42 米及以上者;
( 5 )拟通过奉浦大桥的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达 24 米及以上者;]
6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 、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 、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 、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 、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提交材料: 1 、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 、船舶签证簿
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和不适用船舶可免)
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 、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 、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7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8 、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 、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0 、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1 、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各基层海事处有关签证站点(见附录二)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 7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包括《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 20 海里或 30 公里定期签证的规定和授权有关机构办理此定期签证的通知》的规定)
2 、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3 、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符合船舶最低安全证书的配员要求)
4 、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提交材料: 1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 、船舶签证簿
3 、船舶技术证书
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 、船员适任证书
7 、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 、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说明:
1 、上海海事局负责受理:航行区域涉及两个海事局和航程超过 20 海里(海上)或 30 公里(内河)的船舶定期签证。
2 、各基层海事处负责受理:除航行区域涉及两个海事局和航程超过 20 海里(海上)或 30 公里(内河)以外的船舶定期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