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岸线水域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工程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 、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
3 、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
4 、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可行性研究,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包括 防止船舶、设施污染水域的专家评审意见。)
提交材料: 1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
2 、《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包括 防止船舶、设施污染水域的专家评审意见。)
[说明: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品码头、客(滚)船码头,超规划线的码头或设施、黄浦江内 1000 吨级或以上码头、其他水域 3000 吨级或以上码头,及有可能对通航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时须提交。]
3 、项目建议书
4 、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5 、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6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工程(预)可行性报告书、平面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水深测量图、 防污染计划、设备配备情况 等)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