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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各基层航标处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航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 、航标设置、撤除、移动、变更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 、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
5 、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必要时)
6 、维护单位应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必要时)
7 、航标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必要时)
提交材料: 1 、《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必要时)
[说明:航标的设置、撤除、移动、变更申请,一般情况下应提供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资料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置区域自然环境情况,港口、航道、码头等主体工程概况,航标总体配布情况(需标明各航标名称、类别、作用范围、灯质、北京大地坐标系标位等情况),航标技术指标和专用设备配置情况,建设期限,使用期限,管理维护要求,工程概预算,以及配套的配布和设计图纸。设置于新开港口、航道的,应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涉及到个别标志设置、撤除、移动、变更,基本不改变航道轴线的,可以不提交本说明内容。]
3 、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说明:一般情况下应附送不小于 1 : 10000 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如需撤除沉船、礁石等危险物标志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清障扫海报告,或由当地海事局发布的有关航行(警)通告。涉及到个别标志设置、撤除(不含危险物标志)、移动、变更,基本不改变航道轴线的,可以不提交本说明内容。]
4 、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航标设计(甲、 乙、丙、丁)、施工单位(一、二、三、四级)应提供与工程项目(大、中、小)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5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说明:涉及到航标设置或对现有航标系统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的,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一般应至少包括来自航标主管部门、当地海事局、引航等单位代表的一致意见。]
6 、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必要时)
[说明:凡主体工程办理有关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的,应提供有关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复印件)。]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 、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说明:涉及到航标设置的,应提供航标养护方案,航标养护方案应包含:养护能力(技术人员和维护设施)、养护的航标数量、养护执行标准、养护工作主要内容、报表与档案、备件与备品、应急反应预案、修复时限承诺等。]
9 、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说明:应包括航标施工单位、作业的时间地点、执行船舶或交通工具、施工工艺、流程,以及所采取的相关安全措施。]
10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说明:凡主体工程涉及到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范畴的,需提交给当地海事局发布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的,应提交有关申请的复印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3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